有機農產品管理作業要點 (下載WORD檔,請按右鍵另存目標)
2003年9月15日公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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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行政院農業委員會(以下簡稱本會)為規範並輔導有機農產品之生產、加工及行銷,以維護消費者權益,保護生態與環境,確保自然資源永續利用,依據農業發展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作業要點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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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、本作業要點用詞定義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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三、為輔導及管理有機農產品之驗證,本會依據有機農產品類別,設置各項有機農產品驗證輔導小組(以下簡稱輔導小組),其任務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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四、各輔導小組置委員至少九人,其中一人為召集人,由本會派員兼任。輔導小組委員除由本會暨所屬單位指派之代表外,其餘由本會遴聘相關領域學者、專家、消費者或業者代表組成,且其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。委員任期二年,均為無給職,期滿得續聘。委員出缺時得遴聘適當人員遞補未滿之任期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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五、輔導小組開會時,由召集人擔任主席,召集人不能出席時,指定委員一人代理。召集人認為有必要時,得邀請學者、專家、消費者及業者代表列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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六、輔導小組不對外行文,其決議事項經本會循行政程序核定後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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七、輔導小組工作人員由本會相關業務承辦人員兼任,並由召集人指定一人為連絡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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八、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之農業試驗研究機構、團體或法人,得向本會申請認證,經資格審查通過者,由本會循行政程序核定公告,取得本會授權辦理有機農產品驗證工作之資格。資格審查項目包括書面審查、申請機構現場查核、生產者現場查核與產品抽驗等項,其作業程序另訂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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九、驗證機構取得本會認證之有效期限為三年,期間每年需接受本會評鑑。評鑑不合格者,即終止其認證。期滿仍繼續辦理驗證者,應於有效期限屆滿三個月前向本會申請展延,接受本會重新審查認證,申請手續及相關審查同新申請案辦理。逾期未申請展延或未經核准展延者,原認證自動終止。連續三年評鑑績優之驗證機構,認證有效期限得延長三年。驗證機構違反本作業要點情節重大者,本會得撤銷其認證。驗證機構經評鑑不合格或因違反本作業要點而遭終止或撤銷認證者,於本會通知函發文日起六個月後始可另案向本會提出認證申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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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、驗證機構應遵守下列各項規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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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一、驗證機構之各項工作紀錄,應自記錄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備查,其內容應包括下列各項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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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二、驗證機構應不定期抽驗有機農產品,抽驗產品送本會指定或認可機構進行違禁物質殘留檢驗。產品抽驗不合格者,驗證機構應即時處理,並通知本會及其他相關驗證機構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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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三、進口有機農產品之驗證方式如下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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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四、有機農產品之生產、調製、儲藏、行銷、加工及販售過程,均應符合本作業要點及各項有機農產品生產規範之要求。各項有機農產品之生產規範另訂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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十五、有機農產品之標示、宣傳或廣告應符合下列規定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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資料來源:行政院農業委會員